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经营东莞市**镇**村**市场**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初至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市场**店内收受68期非法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期间,陈某某通过现场投注和微信投注方式接受刘某某等22名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约30000元。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六合彩投注单、抓获经过等书证,投注单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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