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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至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路**号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邹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丁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7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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