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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栋**号,住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栋**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号**楼,接收江某某、“飞某某”、“丽”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码单转发上家牟利。2019年10月24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陈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至案发时陈某某共接受投注共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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