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安乐,绰号“千母牛”,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纠集龙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大干村“大瑶山生态农庄”包厢内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场被查获赌资25万余元。陈某某按上桌抓牌的人每人收取200元的费用用于租场地等开支,非法赢利2000多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76299****)。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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