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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罪一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8051657503729291978********,汉族,大学文化,务农,住鄄城县郑营镇果子园村55号鄄城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月24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0月31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鄄城县郑营镇果子园村、彭楼镇枣林店村等村庄附近的树林里搭建帐篷,组织人员聚众赌博3场,参赌人员累计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2.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指认赌博现场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孙运芳孙某某、张全军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自斌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郑营镇果子园村55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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