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经朋友“朱某某”介绍称可以帮张某某带冰毒,为赚取差价利润,其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微信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约定冰毒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价格。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香港购买冰毒后,让其朋友“小巴老”帮忙带冰毒到罗湖口岸交付给张某某,因当晚“小巴老”未能过关交易取消。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香港通过皇岗口岸入境,与张某某在皇岗口岸见面,随后一同搭乘出租车到福田区福田街道水围村,在出租车上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某某,后双方在水围村199-1速8公寓8205房某某毒品交付,交易完成后,二人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张某某身上缴获交易毒品一包净重0.88克,在被告人陈某某鞋子里缴获毒品一包净重1.2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重取样笔录、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录像、抓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贩卖为目的夹藏毒品甲基苯丙胺入境,后出售给他人,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