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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某某****室,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赚取带工费人民币3000元与派货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商议通过夹藏方式走私一批货物入境。当日,陈某某驾驶粤Z****港货车,以进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转关进口电感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原申报进口货物与申报相符,另有以下货物未向海关申报:kingston固态硬盘(17千克)120GB,340个;kingston固态硬盘(0.7千克)240GB,15个;corsair内存条(40千克)CMK16GX4M2A2400C16,400条;corsair内存条(20千克)CMK16GX4M2B3200C16,200条;corsair内存条(12千克)CMU16GX4M2C3200C16,152条;corsair内存条(5千克)CMK16GX4M1A2400C16,100条;ADATA固态硬盘(25千克)SP580,860个;ADATA固态硬盘(27千克)SU800,909个;ADATA固态硬盘(17千克)SP920,599个;ADATA固态硬盘(4千克)SP900 128GB,100个;ADATA固态硬盘(16千克)SP550 240GB,400个;WD固态硬盘(12千克)WDS120G1G0A,400个;WD固态硬盘(1.5千克)WDS250GIB0A,50个;WD固态硬盘(1.5千克)WDS500G1B0A,50个;ZEEKSYS固态硬盘(16千克)240GB,540个;ZEEKSYS固态硬盘(16千克)120GB,540个;ADATA内存条(5千克)AD3X1600W4G11-B,500个;ADATA内存条(6千克)ADDS1600W4G11-B,1200个;intel CPU(25千克)I3-6100,1000个;ADATA内存条(12千克)AD3X1600W8G11-B,1200条;VENGEANCE内存条(23千克)CM4X8GE2400C16K4-CN,670条;ADATA内存条(13千克)DDR42133(15)4GX8UIMM,1328条;ADATA内存条(20千克)DDR42133(15)8GX8U-DZMM,1344条;无牌内存条(1千克)CM3X8GB1600C11N2-CN,100条;intel CPU(9千克)I5-6402P,315个;intle CPU(0.9千克)I5-7500,30个;intle CPU(0.9千克)I7-770,30个。陈某某当场弃车逃逸。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44488.55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皇岗海关入境,被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控制并于移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态硬盘、内存条等27项货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视听资料:涉案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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