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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日本**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员工,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楼**号,住日本东京都足立区**号(自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8日和9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和二个月,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另案处理)从日本进口牙膏、洗衣液等货物的过程中,日本外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提供给上海**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日本**公司员工,根据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在逃)指示传递虚假报关单证并制作部分低价报关合同。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日本**公司伙同上海**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34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977,796.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人员调查时主动配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从陈某某处提取的《日本**公司信息》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徐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日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陈某某任职情况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3.侦查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及被告人陈某某缴纳暂扣款的事实。

4.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提取的《实际货物清单》等书证,能够与另案处理人员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报关单》等书证,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关》的鉴定意见,能够与另案处理人员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上海**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郭某某银行账户记录》等书证,能够与另案处理人员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日本**公司收取差额货款的事实。

7.相关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书证,证实本案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8.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日本**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上海**公司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297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日本**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制作并传递虚假报关单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配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电话:1359944****。

2.侦查卷宗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辩护人意见书》各1份。

4.辩护人:孙剑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被告人本人聘请。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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