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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53********,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路**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9月7日、2019 年9月18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缉查字〔2019〕0641号、拱闸关缉查字〔2019〕0693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纸箱中查获化妆水12支。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鉴定:系“A1teya Organics”牌化妆水12支(标称规格:500毫升/支,标称产地:保加利亚);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嘉润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993****

2.本案卷宗二册和检察笔录三页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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