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文盲,现住长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驾驶的旋耕机出现故障,将旋耕机采用倒挡停车方式停放在长丰县双墩镇**村**组路旁冯某乙家门口进行维修,修好后陈某某回到驾驶室重新驾驶旋耕机,因疏忽大意忘记档位还在倒挡上,将旋耕机后侧方的被害人冯某甲撞到冯某乙家墙上,导致冯某甲受伤。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冯某甲因本次事故致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形成、多发肋骨骨折及骨盆多发骨折等损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冯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冯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接警单,前科核实情况,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收条;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在操作旋耕机过程中撞到冯某甲,导致冯某甲受伤,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被害人联系电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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