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庆元县**新区**有限公司厂区内,因疏忽大意撞到厂区南侧大门附近脚手架,致脚手架上正在作业的电工夏某某摔落地上并受重伤。同年9月10日,被害人夏某某经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医疗费用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吴某甲、陶某某、吴某乙、朱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元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丽水市及庆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厂区时,因疏忽大意不慎撞到厂区大门附近的脚手架,导致脚手架上作业的被害人夏某某摔落地上头部出血,并致其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高培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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