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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住庆元县**街道**公寓****室,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庆元县**新区**有限公司厂区内,因疏忽大意撞到厂区南侧大门附近脚手架,致脚手架上正在作业的电工夏某某摔落地上并受重伤。同年9月10日,被害人夏某某经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医疗费用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吴某甲、陶某某、吴某乙、朱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元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丽水市及庆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厂区时,因疏忽大意不慎撞到厂区大门附近的脚手架,导致脚手架上作业的被害人夏某某摔落地上头部出血,并致其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高培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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