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苑**区**栋**单元**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在阜阳市颍东区訾营社区赵大庄拆迁工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K*****号渣土车倒车时,将正在施工现场指挥倒车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并碾压,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之死系机动车碾压致机体损毁导致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被告人所在的**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支付的4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公(病理)鉴字[202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3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阜公交(六)事故析字[2020]365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出警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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