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上集镇北塘村西沟组147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开铲车在淅川县城南环路新大厨调料厂干完活后,驾驶铲车返回到淅川县上集镇北塘村盘亘商砼搅拌站院内停车时,因在夜间,未看到睡在院内路面的工人王某某,将王某某当场轧死。
2019年8月10日,盘亘商砼搅拌站负责人吕某赔偿死者王某某近亲属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蔺某、吕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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