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实业有限公司搅拌站院内,驾驶一辆装载机(铲车)工作时因过失碾轧住该搅拌站员工被害人王某某并致其死亡。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当日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樊某某证言; 3、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和解协议书、120急救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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