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合伙从郑某某处承包了位于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北的**项目地面清表工程。5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场,明知自己无证且操作不熟练,仍驾驶铲车整平地面,因未能仔细观察现场周围环境,将在现场的马某某碾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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