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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热电厂铲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6 日14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热电厂码头驾驶铲车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及时观察四周情况,致使被害人成某某被铲车撞到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某因胸部等处多脏器损伤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获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鹏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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