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证驾驶苏D*****别克商务车,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科技园精密厂区内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不慎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同事李某某、牛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被害人牛某某颅脑损伤,并发感染死亡。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牛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积极抢救伤者。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李某某损失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就诊病历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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