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5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苏某某在平山县平山镇沿庄村村南朔黄铁路中贾壁大桥施工处因琐事发生打斗,后经朔黄铁路施工处工人拉开。陈某某经工作人员劝说后离开施工处。至当日18时许,施工处工人发现苏某某身体有异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将苏某某拉至平山中山医院后检查发现苏某某出现大面积的心急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苏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苏某某符合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轻微外力、饮酒等因素诱发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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