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村。曾因吸毒于2003年3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因感情问题起口角纠纷。后陈某某骑电瓶车送谭某甲从石帆街道大林村出发回虹桥武宅村。骑行期间,两人继续争吵,被害人谭某甲多次要求停车将事情讲清楚,威胁不讲清楚就跳车,并在车上扭动带动电瓶车行驶不稳,陈某某没有停车要求回家后再说。陈某某骑车载着谭某甲途径乐清市石帆街道上河村至朴湖三村的辅道时,谭某甲从电瓶车上站起来,被告人陈某某察觉后仍继续行驶,几秒后谭某甲从电瓶车上跳下致头部后脑着地。5月10日,被害人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谭某甲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谭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O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将被害人谭某甲送往第二人民医院。在医院期间,陈某某知晓武某某报警仍停留在医院。后民警至第二人民医院将陈某某传唤至石帆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郑某某、严某某、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海光
检察官助理 叶丽丽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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