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8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着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回瑶村蔡墩往考亭方向行驶,途经建阳区油岩山路段发生车辆翻车事故,造成同车乘员张某某、徐某某死亡,陈某某、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徐某某符合摔跌导致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胸腹腔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池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道路上行驶,不慎引发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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