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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5********,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委会****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R7****货车到翁源县翁城镇狮子山隧道口料场工地拉运碎石。当晚21时多,陈某某将粤R7****货车空车熄火停放在工地碎石堆前的地面,准备装运碎石(工地地面呈南北走向,碎石堆位于西面,货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在明知准备装运重物的货车停放在有坡度位置的情况下,陈某某未安全规范操作,停车未挂档、未拉手刹,且未使用档物档住轮胎防止倒溜。在工地铲车往粤R7****货车铲装碎石的过程中,粤R7****货车突然往后倒溜,经铲车司机发出提醒,当时爬至货车车顶查看铲装情况的陈某某赶忙从车顶跳下地面爬进驾驶室进行操作,但货车仍失控继续往后倒溜,撞翻位于东面的工地集装箱板房,致使板房内的工地工人尹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11月24日,翁源县公安局对料场工地地面进行勘察测量,事发地面东西坡度为4度,南北坡度为2度。2020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尹某某系因被机械性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7.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受过相应操作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进入工地堆料场装运石料时,未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实施足够的安全防范行为,致使停放正装货的货车倒溜并撞塌车后的板房,导致板房内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在派出所民警将其从现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最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幸灵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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