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市场内长沙**机电有限公司负责装卸物品的员工,其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偶尔使用叉车装卸货物。
2018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叉车经过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市场西门时,应青岛**有限公司人员的要求帮助装卸输送带。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明知装卸中有可能发生事故,但其轻信可以避免遂使用叉车移动输送带,在移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输送带掉落,导致相邻输送带倾倒压在正在此处指挥的司机曾某某身上,致使被害人曾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病理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特种设备作业资质,驾驶叉车作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3731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