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安徽省肥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路**组(户籍地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定远县**镇**路**组经营个体汽车维修门市部。2020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应张某某邀请到定远县**镇长征西路定远县**公司维修一台叉车的液压油缸。张某某将叉车开到公司院内,升起叉车货叉距地面约1.5米高,后交由被告人陈某某维修。被告人陈某某从公司院内找到一根木棍支撑住货叉基座,以固定货叉不会坠落。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卸下叉车右侧液压油缸,回家更换油封项圈后返回维修现场,到公司食堂找人协助安装叉车液压油缸。同在食堂吃饭的盛某某跟随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叉车悬空的货叉中间站立以协助安装,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阻止或警告,自行到叉车驾驶室操作安装液压油缸。突然间,用于支撑叉车货叉的木棍松动,叉车货叉坠落,盛某某躲避不及,被货叉砸中并压住,当场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系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叉车、木棍等物证照片;

2.户籍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沈某某、关某某、闻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维修机械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固定及安全防范措施,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兆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询问笔录1份2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