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居**区**栋**单元*室*其租住地独自产下一名女婴,在该婴儿发出啼哭声时,因害怕婴儿的哭声让同租的两名室友听见,遂持透明宽胶带粘住女婴的口鼻(未封住鼻孔),以阻止其发出哭声。后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该女婴无动静,认为其已经死亡。同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女婴以床单包裹后抛弃在红旗欣居小区旁边的巡司河内。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1323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