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大专文化,衡阳**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现租住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附近(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男友邓某某的牌号为湘******小型轿车途经衡南县**镇**小区**栋**栋之间的小区道路,在转弯时因未鸣笛警示和注意行车安全,将正在小区道路边玩耍的被害人胡某某(2周岁)压倒。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发觉事故遂继续往前行驶,后听到他人呼喊便停车返回至事发地查看,被告人陈某某的男友邓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宣布被害人胡某某已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