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乡**村**组,住湘阴县**镇**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租赁的“湘望机0383号”自卸舶与被害人王某某负责的“湘岳阳货1979”自卸舶在湘阴县**镇**村资江水域内发生碰撞,陈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陈某某用其船上的一块方形铁盖击打王某某,王某某头部被击后落水失踪。2020年4月1日16时许,王某某的尸体在其落水河域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溺水死亡。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雄
检察官助理:汪 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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