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牙克石市**镇道**公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2月2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下午15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道北陈某某家土豆窖内干活期间,与坐在土豆干洗机旁边挑土豆的女工姜某某开玩笑,从姜某某背后用双手抓住其肩膀往后拽,导致姜某某佩戴的头巾卷入正在运转的土豆干洗机滚刷内,头巾勒住姜某某的颈部,致使姜某某颈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9日16时57分死亡。牙克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牙)公(司)鉴(病理)字【2020】8号},死者姜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陈某某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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