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12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予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屏南县代溪镇南中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屏南县代溪镇代溪村南中路3号103D门口路段时撞倒行人吴某某,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吴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目前已赔偿吴某某部分钱款。
2019年7月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同年11月1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同年12月28日,经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残情构成二级伤残。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路面监控及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吴益华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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