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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甲因其父亲蒋某乙在昭通市昭阳区**工地上受伤,云南**公司和蒋某甲等人约定2019年12月10日在**公司项目部二楼协商处理蒋某乙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蒋某甲母亲陈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协商不成,当日16时许,陈某某便在项目部二楼阳台抓扯陈某某,后陈某某抓住陈某某,蒋某甲前去劝架,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甩了一下右手,右手碰着蒋某甲胸口位置处,蒋某甲摔了坐在地上,导致怀孕22周的蒋某甲受伤并流产,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情鉴定,蒋某甲外伤性死胎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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