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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01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号,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退休工人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乘坐G858次列车去往武汉,并在武汉购买毒品,于次日12时36分在武汉乘坐G96次列车返回西安,同日16时35分许在西安北站2站台下车时,被西安北站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质单肩挎包内查获塑料薄膜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小自封袋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2包、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拉杆行李箱查获一双红色运动鞋,两只鞋内各查出用塑料薄膜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经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称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净重254.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54.19克(以照片反映)、黑色拉杆箱1个、单肩挎包1个、鞋子1双;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毒品存放证明、车票信息核查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顿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6.鉴定意见: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7.视听资料:当场盘问、检查及提取、扣押涉案物品光盘一张、称量毒品光盘一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付金兰

                             检察官助理:李航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赃证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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