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乘坐牌号为云******白色轿车途经祥临二级路云县漫湾镇昔宜查缉点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的右裤兜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颗。后经排毒,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0颗,本案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60颗,净重34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藏匿毒品的烟盒、毒品包装物等;
2.书证:户口证明材料、排毒记录表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鸣新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物证存于云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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