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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07年4月2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于2016年12月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8月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毒品电话联系“笑笑”(1867177****)购买毒品事宜,双方商定在宜昌市***区**路**快捷酒店交易。当日13时许,陈某某租用韩某某的鄂E****8号黑色吉利轿车,从枝江市**镇经由***镇上高速到宜昌市***区**路附近下车,陈某某独自步行到**快捷酒店。当日15时许,陈某某在该酒店507房间内分4次通过支付宝扫码向“笑笑”转账人民币11500元购买冰毒。陈某某拿到毒品后将其装入黄金叶牌香烟盒内,随即乘坐韩某某轿车并将烟盒放置于副驾驶车门储物槽内,从宜昌市***高速路口上高速返回枝江。当日17时许,陈某某乘坐轿车经过枝江市***镇****高速收费站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陈大红乘坐的副驾驶车门储物槽内查获黄金叶牌香烟盒,烟盒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有透明晶体。经称重,该透明白色晶体净重23.61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入住记录、治安监控截图、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及记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枝江市公安局尿液采集及检测报告、照片;5.辩认、现场、搜查、称重等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小来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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