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4********,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镇**道**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吞服的方式携带6坨毒品海洛因在云南西双版纳机场过安检后,将上述毒品排出体内随身携带并乘坐KY3030次航班将毒品运至长沙黄花机场。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民警在该次航班到达时,在机舱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疑似海洛因114.94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6坨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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