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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甲),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家住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上信息系被告人自述),属国籍不明。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在逃,下同)从镇康县**镇**寨**寺旁步行带领彭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宫某某、何某某(均另处,下同)前往中缅边境欲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当步行至**镇**脚“养鸡场”后山时,因行进方向有动静、怀疑有偷渡人员被民警抓获,彭某某、陈某乙等五人商议后放弃继续前行,与陈某某、“黄某某”协商让二人送回县城**镇并支付运费,二人同意后带着五人返回县城**镇。当日凌晨4时20分许,众人步行途经镇康县**镇**脚“牛场”便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黄某某”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乙等五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盘问、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犯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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