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室。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20年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7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兵哥”的安排下,从珠海市香洲区得月舫附近海边驾船前往澳门,在澳门友谊大桥靠氹仔岛附近海边运送偷渡人员谭某某返回珠海。在行驶约五分钟,被澳门警方发现并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物证;4、书证;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卷;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请法院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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