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横琴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名叫“阿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的男子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大桥西侧附近码头驾驶一艘“三无”橡皮艇至澳门,从澳门一处岸边接载两名偷渡人员杨某某和邱某某返回珠海。当日7时20分许,在途经珠海市横琴大桥附近海域时,被珠海海警局横琴工作站巡逻船发现并要求停船。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偷渡人员杨某某先后落水,随即被侦查人员救助,与另一偷渡人员邱某某一起带回,并且侦查机关当场扣押被告人驾驶的“三无”橡皮艇一艘,船内未配备救生设备。当日,两名偷渡人员杨某某和邱某某被珠海海警局横琴工作站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三无”橡皮艇一艘;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海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雁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叁份。
5.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无”橡皮艇一艘(未移送),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节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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