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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重大劳动事故罪)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事钢结构工程承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住靖江市******号。被告陈某某因赌博,于2017年1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下旬,承接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房(以下简称**公司)加盖气楼工程。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害人叶某某(男,殁年61岁)、顾某某等人至**公司厂房屋顶施工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向被害人叶某某提供安全绳等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亦未设置安全网等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被害人叶某某于当日上午10时许从屋顶坠落当场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高坠致头面部、胸部及左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且已依协议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5.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莹

检察官助理:章志远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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