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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7********,汉族,专科毕业,原重庆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公司队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舍**号楼楼顶处,被告人陈某某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因未配置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致施工人员李某某从楼顶坠地身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高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涉案安全绳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安全绳;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死亡证明、关于北京**项目的说明、陈某某、赵某某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安全消防责任书》、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原件、工作说明3份;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彭某某、葛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6.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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