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贺华俊、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园**项目**#房室内装饰工程木工负责人,未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人搭设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存在脚手板未铺满、无安全防护等安全隐患,在接到监理单位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后,也未能及时进行整改,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2017年11月1日下午,被害人张某乙(男,殁年55岁,江苏金坛人)作为该工程木班组木工,在该房5楼操作平台上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从2.9米高的操作平台上摔落在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7年11月30日,经常州市金坛区政府“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朱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常州金坛**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85.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朱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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