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8********,汉族,高中文化,已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号。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从2018年9月起,与余某某先后在我市东区某某花园以及沙溪镇某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养育一子。
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重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强
二О二О年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册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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