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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无中文标识、无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的印度牛肉,在本市天宁区**市场**号“**经营部”商铺对外出售。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售标有“allana”印度牛肉1箱,同月17日至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箱人民币925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售标有“allana”印度牛肉10箱。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经营部”商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无中文标识、无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标有“allana”印度牛肉33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上述产品外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销售无中文标识、无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的印度牛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扣押的牛肉等物证;

2.常州海关关于对协助调查疑似进口牛肚等三种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联系方式为1396112****;

2.案卷材料和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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