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石嘴山市平罗县**镇**路**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惠平、王连升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吴忠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15吨达不到国六标准的柴油,在其实际经营的宁夏**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石炭井加油站进行销售。2019年7月1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对石炭井加油站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8月9日,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检验,宁夏**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石炭井加油站销售的该批次15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计算该批次15吨不合格柴油的销售金额为86117.6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18185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6117.65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林
检察官助理:张招娃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96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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