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书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许至2019年7月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农某某销售的香烟为伪劣产品,仍在农某某处购买133140元的香烟,并在其经营的香河县**烟酒超市处予以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候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331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