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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汉族,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合肥市蜀山区西城花园D-4室作为仓库,并从外地进购假冒的品牌女包,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品牌女包。

2018年11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在合肥市蜀山区西城花园D-4室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并从该处扣押巴黎世家帆布包75个、古驰中包96个、古驰小包34个、圣罗兰大包157个、圣罗兰小包74个、迪奥小包55个、迪奥手提包197个、香奈儿钱包92个、香奈儿中包23个、路易威登皮夹45个、路易威登大包30个、路易威登小包70个、路易威登中包79个、路易威登手提包27个、罗意威挎包20个、赛琳大包89个、赛琳小包52个、赛琳中包90个、香奈儿皮夹70个、爱马仕大包51个、爱马仕双提包22个、爱马仕中包55个。经商标权利人对以上查扣物品进行真伪鉴别,其中巴黎世家帆布包75个、古驰中包96个、古驰小包34个、圣罗兰大包157个、圣罗兰小包74个、迪奥小包55个、迪奥手提包197个、香奈儿钱包92个、香奈儿中包23个等5种品牌803个包具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扣押的假冒5种品牌803个女包,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巴黎世家帆布包75个,淘宝售价550元/个,价值41250元;古驰中包96个,淘宝售价659元/个,价值63264元;古驰小包34个,淘宝售价499.2元/个,价值16972.8元;圣罗兰大包157个,淘宝售价841.82元/个,价值132165.74元;圣罗兰小包74个,淘宝售价798元/个,价值59052元;迪奥小包55个,淘宝售价849元/个,价值46695元;迪奥手提包197个,淘宝售价849元/个,价值167253元;香奈儿钱包92个,淘宝售价198元/个,价值18216元;香奈儿中包23个,淘宝售价940.8元/个,价值21638.4元;以上5种品牌803个女包货值金额为566506.94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66506.9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向被侵权公司赔偿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搜查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66506.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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