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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区**巷镇**村**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中旬,南昌某学院(共青校区)一期工程项目部采购员邓某某通过网络搜到同案犯黄某(已判刑)信息,后电话联系黄某称项目部需要辉煌品牌的卫浴产品,黄某提供报价后双方签订合同,同年5月28日,黄某通过网络找到同案犯蔡某某,电话告知蔡某某明需要贴牌辉煌卫浴产品,因蔡某某仅做陶瓷类产品,故蔡某某又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给黄某提供贴牌辉煌五金产品,后陈某某以122895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贴牌辉煌卫浴五金类产品,其中普通单冷龙头47个,单价10元,淋浴龙头1060个,单价60元,单冷龙头2353个,单价25元。黄某将从蔡某某和陈某某处购买的假冒辉煌卫浴产品以482812.5元的价格销售给南昌某学院(共青校区)一期工程项目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上缴违法所得122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到货清单、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洪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柯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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