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人经营户,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园**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园**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TOTO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坐便器、小便池、盥洗盆等。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洁具,仍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鹤路78弄632号地下仓库内并对外销售。
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TOTO商标的连体座便器75套、挂墙式小便器190套、台上式洗脸盆26个、蹲便器24套、坐便器盖29件、TOTO产品合格证785张及TOTO产品胶贴纸150张。经鉴定,上述TOTO牌连体坐便器、挂墙式小便器和台上式洗脸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807,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文件,证实TOTO系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坐便器、小便池、盥洗盆等。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的销售单据,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TOTO注册商标洁具的事实。
3.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扣押待销售假冒TOTO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杰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81861****)。
2.案件卷宗二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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