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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内衣园”淘宝店铺、“****服装厂” 阿里巴巴店铺期间,将从他处购买假冒维密品牌的文胸、睡衣、内裤等商品予以销售。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北侧**楼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假冒维密牌文胸、睡衣、内裤等商品共计5万余件,价值人民币90余万。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查获的维密文胸、睡衣、内裤等物证;

2.证人证言:证人敬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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