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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二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宝应县**宿舍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镇**集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将不正常进货渠道低价购进,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天之蓝”42度白酒销售给童某某、邰某某、朱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为61300元。其中

1、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朱某某将假冒“天之蓝”白酒2箱销售给童某某,销售额计30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假冒“天之蓝”白酒2箱销售给朱某某,销售额计28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假冒“天之蓝”白酒12箱销售给马某某,销售额计162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朱某某将假冒“天之蓝”白酒1箱销售给邰某某,销售额计1500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马某某将假冒“天之蓝”白酒28箱销售给蔡某某,销售额计37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马某某等人退还给蔡某某37800元。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被宝应县公安局扣押6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宝应县公安局收集的退赃转账凭证、微信截图、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身份信息资料、情况说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提供的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

3.证人蔡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邰某某、童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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