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商行个体经营者,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幢**室(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南区**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是第1261132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第17636443注册商标“AIRPODS”权利人,注册有效期限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耳机。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是第7922036号注册商标“BEATS”权利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机。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福田区**中路**号**数码城**室经营**电子商行,购进假冒Airpods、Beats耳机,通过店铺及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现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与买家张某某(微信昵称为“**闲鱼科比”,另案处理)微信商谈销售假冒AIRPODS、BEATS耳机事宜,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张某某货款后,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地址直接代为发货,累计销售金额 10792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分别以人民币180元和410元价格向被害人方某某销售假冒Airpods、Bests耳机一部,发货至南京市鼓楼区**北路**号**大厦。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方某某购买的二个耳机系侵权产品。
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深圳福田区**数码城**电子商行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扣缴279个假冒AIRPODS耳机、53个BEATS耳机,货值金额75571元人民币。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上述查获的耳机系侵权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冒AIRPODS、BEATS耳机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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