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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2015年4月20日因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以龙岗区**街道**社区**园**期**号楼**座一楼租用的仓库作为存放和分拣点,从福田区**路路边向他人购买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经过擦拭、分拣之后再将上述手机后盖运至深圳华强北进行售卖。

2019年8月1日,民警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缴获OPPO、VIVO手机后盖27050个。经鉴定,上述手机后盖均为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为全新成品,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90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后壳27050个;2.书证: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鉴定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蔡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某某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假冒手机后盖270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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